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国内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非金融企业(机构)核准事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条件
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不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四)不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五)不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其他符合许可条件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