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条件
一、应备条件
(一)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二、拍卖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拍卖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拍卖”字样。
三、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年检合格;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1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四)分公司应有2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