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
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申请条件
1、申请筹建水运企业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企业筹建申请书。
二、企业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货(客)源分析与预测;
(二)经营范围与规模(船舶数量、载重吨或TEU箱位、客位数);
(三)组织机构,包括筹建负责人和经营、财务、安全、机务等管理人员及船员的来源和技术能力的分析;
(四)资金来源;
(五)经济效益分析。
三、公司章程,其中应包括:总则、经营范围、经济性质、经营规模、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财务制度等。
四、资金来源证明。
五、对于合资经营或联营水运企业的,须有合资或联营各方签署的合同或意向书复印件。
经营旅客运输的,应落实沿线停靠港(站、点)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具有县以上航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管部门”)的书面证明。
2、申请水运企业开业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有效的船舶适航证书的复印件;
三、主要船员名单及其有效职务证书的复印件,并附船员来源证明,租用船员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并附有船员租用合同复印件(每套船员中的离、退休船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四、负责人及组织机构表;
五、拥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和合法的验资证明;
六、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对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上级单位。
3、 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企业新增运力申请书;
二、有效的船舶适航证书的复印件;
三、主要船员名单及有效的职务证书的复印件,并附船员来源证明或租用船员合同;
四、经营旅客运输的,应落实沿线停靠港(站、点)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具有县以上航管部门的书面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办理条件
1、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内河普通货物运输除外)
2、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3、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4、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内河运输,高职)以上学历;
5、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货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