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水域范围内、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增加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省际水路运输企业筹建、开业、新增运力的审批管理,完善审批程序和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际(以下简称“省际”)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含旅游、渡船运输)的中资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水运企业”)。
第三条 水运企业必须自有适航的船舶,不得只靠或主要靠租船经营。
第四条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水运企业,应主要承担进出本特区的省际旅客、货物运输。连续两年达不到此要求的,不应享受特区的优惠待遇或撤销其《水路运输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设立水运企业必须经申请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申报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条例》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未经行业归口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项目不得列入其兼营范围。
1、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 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3)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国籍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6)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7)经营旅客、液化危险品运输的提供经营资质评估报告。
2、办事流程:
(一)收文窗口受理申请;
(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出具审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