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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什么是一般纳税人资格深圳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什么是一般纳税人资格深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简称"一般纳税人年检"),是指国家税务机关按年度对原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对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保留的制度。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上为一般纳税人
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上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税率)
(一)17%基本税率,适用于绝大部分销售或进口的货物;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一律适用17%。 (二)适用13%低税率的列举货物是: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指有色和黑色采选的原矿,选矿和煤炭)、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4%的征收率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
6%的征收率 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

征收增值税不同,小规模一般是按销售额4%或者6%征收的,一般纳税人是按销项税-进项税的差额交税的

一般纳税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正常情况下不可以用专用发票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资格
增值税(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标准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2.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一个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已为一般纳税人.分机构也可办理一般纳税人.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就是小规模纳人.小规模纳税人特点是:一是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一般情况下,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专用发票.二是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的6%计算.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机构全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办理。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法定期限或规定期限
   对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申办对象办理此项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2)对新办企业,一般要待正式营业满半年后方可申请认定,税务部门根据其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情况,再确定其是否作为一般纳税人。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申办对象在办事过程中应做的事项和应当准备的材料
   (1)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照材料、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照材料、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照材料、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照材料、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办事机构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流程
   (1)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照材料、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照材料、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照材料、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应缴纳的费用数额及依据
   (1)收费标准
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收费人民币50元整。
   (2) 收费依据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证照收费的函〉的复函》(沪价行[1996]147号,沪财综[1996]27号)。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文机关、文号、发文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4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法字第038号)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规定:“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