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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资代表处深圳外资代表处纳税

 

外资代表处注册所需材料可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材料必须由国外企业提供的,如“银行资信证明”、经当地大使馆公证过的“开业证明”、涉外办公楼租赁证明等;还有一部分材料可由代表处注册代理公司提供,由国外企业有权人签字,例如,“委托书”、“申请书”、“任命书”等。


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先向工商局提出网上申请,工商局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在网上公布结果。得到批准的企业,再向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工商局于10个工作日后颁发代表机构登记证。其他政府机构办理各种证照约需要25个工作日。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委托一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作为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代外国企业向审批机关报送各类材料,办理申报手续。


外资代表处代理注册登记的成功经验,将代表处注册所需材料整理如下:

一、外国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二、外国企业银行资信证明

三、外国企业的申请书

四、首席代表任命书

五、首席代表简历

六、首席代表身份证明

九、北京代表处设立登记申请书

注意事项

1)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加盖翻译公司的翻译章)。

2)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3)按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外资代表处纳税


换算收入=经费支出/85%

应交营业税=换算收入*5%

应交所得税=换算收入*10%*33%

常驻代表机构有关不予征税的规定 (一)、代表机构从事以下业务可不予征税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按规定不予征税的代表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我局提出申请。 (二)、代表机构在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表机构不予征税的书面申请(包括外国企业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活动基本情况;该国企业是否在华多处设有代表机构,设立的地点、日期和计算纳税的方法); 2、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直接签定的商品贸易合同; 5、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家签定的购买商品合同; 6、中国境内企业将商品销售给总机构的发票或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免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表机构的书面免税申请(包括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基本情况及申请免税的理由); 2、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或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